关于对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路桥纪字﹝2009﹞2号
关于对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为贯彻集团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司制度执行力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查处和防范“一家帮”现象,促进职工上岗,确保公司利益,集团公司决定对《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
项目的重要岗位(项目副职、会计、出纳、材料主管、设备主管、结算与合同管理人员、采购员等),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得安排其亲属或聘用社会劳务人员担任,应在职工中择优聘用。
二、司属各单位在接此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开展自我清查,并填写好《执行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自查登记表》,在4月30日前将《自查登记表》交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办公室。
三、集团公司纪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在5-7月份进行抽查,对违反《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将按照集团公司《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员工奖惩制度》等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四、各项目部(含合作项目)必须将此通知张贴在醒目处,以便更好的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欢迎广大职工群众对集团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况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1-5590429。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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