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实务问答
近来,一些法院在审理我司项目部与协作队伍纠纷中,多次以非法分包(转包)为由,给予项目部罚款及没收不当得利等处罚。法律事务室在上期《路桥报》专文介绍了这方面的案例。这类问题,一些新闻单位也有过询问、质疑。对此,司属各单位、项目应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完善合同、规范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经济损失。
当问题出现后,各有关单位、项目可以结合实际,讲清道理、据理力争,并与法院等单位积极沟通,以争取有关单位的理解,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
结合公司实际,综合近期的案例,我们应该可以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道理:
1、我司承担的各个施工项目都按业主的要求,依法依规组建了项目部,配备了人、财、物等资源在现场开展工作。项目部接受业主的指导、监督、检查,实施在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领导下的项目负责制,直接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质量、计量、生产安全、材料、协调等施工组织管理工作。没有“一包了之”或以“包”代“管”,并不是仅仅以收钱为目的的“财务监督管理”,在协作队伍管理上不能与“分包”、“转包”划等号。
2、施工组织管理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要素,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项目实施中会产生相应的费用。这些工作包含在施工各个环节中,在中标清单中不单独另外计价。司属一些项目部在与协作队伍合作中提取了管理费,是项目部进行施工组织的费用开支,不是不当得利。
3、一个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它要履行纳税的义务,还相应的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而一些协作队伍则比较单纯。
综上所述,法院以不当得利、非法转包为由的判罚是值得商榷的。总之,我司一些项目部在与协作队伍合作中的确有的工作要进一步规范管理。但在发生纠纷后,我们还是要积极应对,积极沟通,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集团公司处理的几宗纠纷中,通过讲清道理取得了效果,得到了办案人员理解与支持。
在与协作队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形式开展专题研讨。总的来讲,各单位、各项目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规范管理。只要我们提高认识,认真负责,就一定能够把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集团公司稳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本期主讲:总法律顾问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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